网站: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以下简称「本处」)是在一九九零年六月成立负责执行《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的规管机构。部门首长为保险业监理专员。保险业监理专员获委任为保险业监督,负责执行《保险公司条例》的规定。 保险业监督的主要职能,是确保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获保障,以及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保险业监督的主要职责及权力如下: 授權-授權保險公司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保險業監督已定出授權的準則,其中包括穩健的財政狀況、妥善的管理、可行的業務計劃及在香港設有辦事處,以確保投保人士獲得足夠保障。 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业监督在规管方面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保险业市场财政稳健。其主要工作,是确保保险公司以审慎的态度经营业务,以履行其责任,并满足保单持有人的期望。至于其他方面的运作,例如厘定保费、订定保单条款及条件等,则大多有赖业内人士的自律。规管工作主要是审查保险公司提交的经审核周年财务报表及业务报表。若保险公司出现惹人关注的事项,《保险公司条例》亦授权保险业监督采取干预行动,以保障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必须根据由香港保险业联会发出的《保险代理管理守则》获保险公司适当委任,并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以下简称「登记委员会」)登记。在这个中央登记制度下,登记委员会会向市民提供谘询服务及处理有关对保险代理人的投诉。 保险经纪可直接向保险业监督申请授权,或申请成为一个认可保险经纪团体的成员,以便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认可保险经纪团体的责任,是确保其成员遵守法例规定,及令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得到适当保障。认可保险经纪团体亦会向市民提供谘询服务及处理有关对其成员的投诉。直接获保险业监督授权的保险经纪,亦须同样遵守适用于认可保险经纪团体成员的法例规定。 与保险业的联络-保险业监督极重视谘询工作,并保持与保险业代表组织间的紧密合作,以促进保险业的自律监管,从而加强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障。在一九九零年成立的保险索偿投诉局(以下简称「投诉局」),是其中一项自律监管措施。若索偿人认为其个人保单的索偿个案未有获得公平处理,因而感到不平,可向投诉局作出投诉。投诉局有权处理每宗个案的最高金额为八十万港元。保险业监督亦会定期检讨该自律监管措施的指引及规例,确保能切合市场发展,并能为投保人士提供足够保障。 持牌经纪人为您提供定制化资产配置、人寿教育储蓄保险、投资移民、企业家资产传承信托。用心听、挚为您! 注:规定,香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销售和签约行为必须在香港境内完成,否则保单将不受法律保护。本网站所有内容仅作叙述性介绍,不构成任何销售行为,本网站中所述的各种保险产品,均为香港各保险公司的公开发售产品,本网站仅作分析和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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